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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生產用原料血漿檢疫期不少于90天 【?2007-09-03 發布?】 臨床報道
7月1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實施血液制品生產用原料血漿檢疫期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7]447號)。 通知指出,血液制品生產用原料血漿實施檢疫期是保證血液制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充分認識實施該項措施的重要意義,認真做好向轄區內血液制品生產企業傳達及宣傳工作,并監督盡快落實和實施原料血漿檢疫期。原料血漿檢疫期規定為不少于90天,即將采集并檢測合格的原料血漿放置90天后,經對獻漿員的血漿樣本再次進行病毒檢測并合格后,方可將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 血液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漿檢疫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產所使用的原料血漿必須使用檢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漿,未實行檢疫期的原料血漿不得投料生產。 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產企業申請血液制品批簽發時,應在批記錄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漿實施檢疫期的相關信息,未提供相關信息的,其產品不予批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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