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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出臺:牙膏不能再隨便“忽悠”功效了 【?2008-10-16 發布?】 臨床報道
從“牙防組認證風波”,到“高露潔14天快速美白”遭投訴,牙膏產品的宣傳一直備受爭議。從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化妝品標志管理規定》(下稱“《規定》”)明確將牙膏等日化產品列入化妝品行列進行規范管理,并明確規定化妝品標識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 “我以前以為藥物牙膏既然含藥物,自然就能治病。可后來拔牙時問醫生才知道,那都是誤導。醫生說,牙膏的本質就是日用品,不是藥品。保持牙齒健康的關鍵還是要正確刷牙。”曾多次補牙的王女士這樣告訴《市場報》記者。其實,有許多消費者都買過標注有美白牙齒、抗炎抑菌等療效的牙膏后,可回家使用一段時間后,卻發現這些牙膏無法達到宣傳功效。 記者了解到,在鋪天蓋地的牙膏宣傳廣告中,一些牙膏企業故意模糊牙膏產品與口腔藥物的區別,進行抗炎抑菌、清熱解毒、防止蛀牙、口腔潰瘍等醫療功效宣傳,有的甚至聲稱經過臨床驗證來誤導消費者。然而,這類產品往往對牙膏的成分卻語焉不詳。 《規定》明確將化妝品定義為“以涂抹、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于人體(皮膚、毛發、指甲、口唇齒等),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外觀或修正人體氣味,保持良好狀態為目的的產品”。由此可見,牙膏、沐浴露等日化產品按照這一定義被首次列入化妝品行列,按化妝品的標識規范進行管理。 根據《規定》,化妝品標識中不能出現含糊標注,化妝品內含的所有成分、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都得標出來。標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應標準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規定》還明確化妝品標識不得標注夸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不得標注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這些條款都適用于牙膏、沐浴露等日化產品。 日前,《市場報》記者走訪了北京的部分超市、商場后發現,仍有一些牙膏產品聲稱有治療牙周炎、牙齦出血、口腔潰瘍等醫療功效,還有部分牙膏標示有“抗菌”、“消炎”等字樣,這些牙膏的價格明顯比普通牙膏貴得多。 對此,根據國家質檢總局下發的通知指出,鑒于目前部分化妝品生產企業仍有一定數量的化妝品包裝庫存,為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執法查處期將推遲至明年10月1日開始。據悉,由國家認監委和衛生部制定的《口腔保健品的認證管理辦法》以及《口腔保健用品功效評價標準》也將出臺。屆時,牙膏產品宣傳“忽悠”消費者的情況將得到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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