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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查房為哪般 【?2005-10-15 發布?】 美迪醫訊
1在成都市某醫院的病房里,按慣例的臨床教學查房正在進行,參與查房的人員中除了醫生和護士外,有一位大家不太熟悉的中年女性格外引人注目,她不太說話,只是在小本上不停的寫寫劃劃;更奇怪的是,在查房結束后,她和醫生們都進了會議室。“是不是醫院新請來的專家呀?”住院的患者心中十分納悶。
在會議室里,作為這家醫院的常年法律顧問,四川省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和平律師正在講在今天的查房中,從法律角度看,醫生們書寫病歷、與患者溝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位年輕孕婦住院待產,經檢查血色素偏低,只有50克,按規定在實行手術時應該備血。”徐律師正通過一件真實的醫療糾紛來告訴醫生規范醫療文書的書寫是多么的重要,“由于這對夫妻是來城務工人員,經濟上比較困難,連每日住院、藥品的費用都是東挪西湊的。醫院考慮到血漿以及輸血的前期9項檢查費用較高,而且這位孕婦年紀較輕,產后應該會很容易恢復的。所以未向家屬告知的情況下,在手術時沒有準備血漿。在對這位孕婦實行剖宮產的手術中并不是因為血漿的原因,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該產婦死亡。丈夫在喪妻、喪子之痛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該醫院告上了法庭。其代理律師就抓住了院方的這一漏洞,認為該醫院未履行告知義務,未按規定準備血漿是一種違規行為;而院方卻認為很委屈,原本是一片好心為病人省錢,到頭來卻站在了被告席上。” 醫生們聽完后議論紛紛,一個醫生直言不諱,“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其實你是為病人好,可一旦發生意外,患者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你,這年頭醫生真不好當!” “那我們的醫生為什么不在手術前和患者及其家屬進行預先的溝通,在溝通后把溝通的結果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即便以后發生了糾紛,也可以讓證據出來說話呀!”徐律師回應道,“就是由于我們的醫護人員欠缺證據意識,使醫療文書的證據價值不能得到真正的體現,所以使你們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2徐律師從大量醫療糾紛中發現,病歷作為記錄患者整個治療過程的重要書證,醫生們對它的書寫都極不規范,以致于在出現醫療糾紛后它的證據效應發揮不出來。鑒于這樣的實際情況,徐律師向院方建議實行律師查房制度,由律師從證據學的角度來幫助醫護人員規范病歷的書寫,使他們懂得如何依法完善醫療文書,從而在源頭上防范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發生。 這天,徐律師又照例一大清早來到成都市某家醫院,但她沒有像往常一樣跟隨醫生們到病房去查房,而是到醫療糾紛比較多發的住院病房去查看病人的病歷,發現醫護人員在書寫時出現的問題。徐律師說:“現場查房有利于現場問題現場解決,給醫護人員的印象也比較深刻;而定期去住院病房抽查病人的病歷,有利于問題的集中,便于系統地給醫生們做指導。” 當然,律師去查房也不是天天跟在醫生們后面,而是根據醫院不同科室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這個科室的醫患糾紛出現的較為頻繁,那查房次數也相對會多一些;反之,在經過糾正后,醫生們在書寫病歷時已經形成了良好的習慣,那查的次數就少些。 “其實從事這樣的工作對我們律師的要求是很高的。” 徐律師說,“光有法律知識是不行的,因為你要在病歷中發現問題,首先你必須對疾病治療的術語、身體器官的名稱等醫學知識有很深的了解,這還不夠,你還必須要有臨床經驗,因為書本上的知識是死的,真正經過臨床實踐才能發現病歷中的問題,以及很好地和醫生們進行溝通。因此,從事我們這一行業的律師要具有多元的知識結構:需要醫學本科出生,并且又有臨床經驗,同時獲得律師資格。”徐律師自我介紹,“我在臨床工作了18年,做律師做了10年,必須要有這樣的學識背景,才能讓醫院和醫生信服你,不能讓他們覺得是外行在指導內行。”
3實施這項制度并不是一帆風順的。由于長期以來醫生普遍都有我是憑著救死扶傷的良心給病人看病的思維定勢,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可一旦推行律師查房制度,又讓醫生在行醫中有種警惕的情緒,草木皆兵,導致在治療中不能很好地履行告知義務。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院方邀請律師通過連續講座的形式,以生動的案例來扭轉醫生的思想,使他們懂得推行這一制度是為了防范醫療糾紛,通過有效地保全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讓醫生在正確履行告知義務的同時也不要有任何思想包袱。這種講座形式的效果很不錯,有的醫生在治療或手術中碰到可能會產生醫療糾紛的時候,會主動跟律師溝通,讓律師為他支招,有效地預防了醫療糾紛的發生。 更讓院方欣喜的是,通過醫護人員和律師的交流,醫護人員治療過程中的口頭語言、肢體語言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比如,我們的護士再也不直呼“13床”、“5床”而以是“李大爺”、“王大媽”來招呼患者;在查房時遇到病人難以啟齒的病情時主動單獨和病人交談;再也不當著患者及其家屬議論病人的病情等等,這些細枝末節的行為都有效的緩和了醫患矛盾,拉近了醫患雙方的關系。院方認為這都是律師查房的功勞,不僅增強了醫護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還教會我們的醫生和護士從小事做起,與患者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
4由徐律師她做法律顧問的許多醫院都在實行這樣的制度,院方都比較滿意,因為醫院的醫療糾紛逐年減少,醫療糾紛的賠償款數額也在不斷下降。成都市一家二級甲等醫院在沒有實行這項制度以前,每年在醫療糾紛上的支出就有70多萬,經過在該院實行律師查房以來,該院在這方面的支出降低到每年10多萬,甚至幾萬。更讓院方高興的是,醫院醫務科處理醫療糾紛的水平提高了。以前該院醫務科的工作人員在參加司法鑒定時,對醫療行為與醫療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不知道如何向專家闡明,只是就事論事,很被動地聽取專家的意見,不能很好維護醫院的利益。通過實行律師查房后,醫務科的工作人員可以獨立地用自己的觀點說服專家,業務水平有了飛躍性的突破。 近年來,患者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醫療糾紛對醫院的困擾也日漸突出,尤其是舉證倒置的實行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生效,更加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嚴及其對弱勢人群的保護。面對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變化,醫療機構應當怎樣防范醫療糾紛,如何應對舉證倒置,這些問題的處理對醫院來說是迫在眉睫。可是,成都市這家醫院推行的律師查房制度是不是有可借鑒之處?讓律師到病房里走一走,就真能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還是醫院里的又一樁虎頭蛇尾的短期營銷策略? 案例解析 仇永貴 南通大學附屬醫院醫務處處長 律師查房主體不合法 近年來醫療糾紛迅速增多,醫院和醫務人員已成為新的職業傷害對象,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力維護,甚至醫院在醫療行為正確時卻因不熟悉法律規定而莫名敗訴,如醫院未能將正確的醫療行為轉化成法律上的證據,或雖轉化成證據卻因醫療文書記載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成為無效證據。成都某醫院的律師查房,就是從律師的角度審查醫務人員書寫醫療文書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從而盡量避免醫院在醫療訴訟中因不能舉證、舉證不充分或舉證無效而造成敗訴的情況,這種做法旨在預防醫療糾紛并使醫院在今后可能的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 盡管律師查房的目的是為了督促醫生依法行醫、保護醫方利益,但因其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存在問題并涉及侵犯患者權利,因此筆者認為律師查房應慎行。 1.律師查房的主體資格不具備 病房是住院患者接受醫務人員檢查、進行治療和休息的特定場所,與醫療無關的人以及與患者無關系的人是不得進入的。這是因為國家對查房的主體有嚴格的限制,只有醫生、護士和醫院管理者方可查房。由于律師不是執業醫師、不是患者家屬、不是衛生行政監管人員,因此其進入病房查房是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其既不是查房主體,也不是探視、陪伴病人的主體。 2.律師查房涉嫌侵犯病人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索、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作為患者同樣擁有隱私權,并且保護患者的隱私權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衛生部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都規定醫務人員不得侵犯、泄漏患者的隱私,要尊重和保護患者的隱私。由于律師查房過程中必然會獲悉患者的信息、看到病人的身體,這就涉嫌侵犯患者的隱私權。 3.律師查房無助于改善醫患關系
當前醫患關系本處于敏感狀態,患者普遍抱怨看病難、看病貴,對醫療行風不滿意,并認為自己屬于弱勢群體、醫院處于強者地位。但由于患者對醫療效果懷有很高的期望值而對醫務人員產生依賴,故雖有不滿卻未敢流露。而律師查房無疑對病人的心理造成進一步傷害。因為醫院指派律師查房,無疑使患者覺得醫院的強者地位更強,覺得自己未得到醫院的尊重,病人會對醫療行為更加不滿和警惕,導致醫患信賴關系難以建立和維持。因此,律師查房無助于改善醫患關系。 律師查房雖然作為一種防范醫療糾紛的新措施剛剛在實踐,但由于律師查房的主體資格不具備,涉嫌侵犯患者隱私權且會給病人心理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律師查房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謹慎行之。 鄧利強 北京市律師協會醫療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律師查房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
如果單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律師查房制度,我個人認為律師查房這一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因為律師查房這一行為的基礎是律師與醫療機構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從這一角度去分析,可以發現律師與聘請其進行查房的醫療機構之間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而患者與律師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但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并不等同于 本文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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