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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聯合加強進口捐贈醫療器械監管 【?2006-02-22 發布?】 美迪醫訊
2月21日從此間獲悉,為了確保進口捐贈醫療器械及用品的安全、有效,保障我國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民政部聯合發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強對進口捐贈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公告要求,禁止境外捐贈人在向國內捐贈的醫療器械及用品中夾帶我國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物品。同時明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捐贈的醫療器械及用品應為新品,并且已在中國辦理過醫療器械注冊,其中不得夾帶有害環境、公共衛生和社會道德及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根據公告,凡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內的捐贈醫療器械及用品,進口單位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并持該證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國家質檢總局在檢驗前對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及用品實施備案登記管理。凡向中國境內捐贈醫療器械及用品的境外捐贈機構,須由其或其在中國的代理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登記;對國外捐贈機構所捐贈的醫療器械及用品須在捐贈協議簽訂檢驗前向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備案,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對備案材料進行預審審查核準。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實施裝運前預檢驗。國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國家質檢總局作特殊處理。 海關對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注明“上述物品為捐贈物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對其中涉及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海關還應驗核進口許可證件。 根據公告,接受進口捐贈醫療器械及用品的單位或其代理必須向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進口檢驗。對經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捐贈的醫療器械及用品,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受贈單位(或個人)方可使用。 民間組織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對接受進口捐贈的民間組織加強監督管理。對接受進口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捐贈的相關民間組織,尤其是涉及惡意向中國轉移醫療垃圾的,應根據民間機構管理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直至撤銷其登記 本文關鍵字:
中醫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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