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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規范公共場所銷售藥品行為 【?2004-06-30 發布?】 美迪醫訊
江蘇省加強對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銷售藥品的監督管理,嚴禁無證銷售藥品行為。 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人們經常會發現設點銷售滋補藥品、暈車藥、感冒藥、六神丸等外出和旅行常備藥品。據調查,這些銷售點絕大多數并不具備藥品經營、儲存和管理的基本條件,屬于無證經營藥品行為。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有關負責人指出,國家規定,在公共場所銷售藥品必須具備藥品經營的條件,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江蘇實際,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除經營藥食同源以及當地習慣使用的滋補中藥材以外,相關藥品經營者應向當地市級藥監部門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符合條件的,藥監部門將依照法定程序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未提出申請,無證銷售藥品或無藥學技術人員銷售處方藥的,將依法予以查處。 本文關鍵字:
規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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