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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要警惕三種職務犯罪 【?2005-08-25 發布?】 美迪醫訊
單位受賄罪 瀆職罪 玩忽職守罪
在法制社會里,有些醫院院長的法律意識仍然淡薄,錯誤地認為,錢又沒進個人腰包,就不會構成犯罪;然而,恰恰是由于院長自認為清政廉潔,沒有侵占國家一分錢,而忽視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最后導致觸犯刑律,被判入獄。
在醫院管理活動中,院長除具有自然人的身份外,還是醫院的法人代表,這就要求院長必須對整個醫院的行政行為負責,承擔由此帶來的各種法律后果,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單位受賄罪、瀆職罪、玩忽職守罪這三種犯罪的發生,因為在很多時候,這三種犯罪不是自己主動去找的,而是它們找上門來的。 單位受賄罪的發生 案例1:2004年4月,廣西玉林中醫院因在藥品購銷中收受讓利45萬元,沒有在賬務處理上按有關規定操作,被法院判決為單位受賄罪,判處沒收所有違法所得,判處醫院罰金5萬元,判處醫院院長有期徒刑2年。 案例2:重慶市某醫院制定了內部規定:所有新進醫院的藥品經銷商,在銷售藥品前必須向醫院繳納1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贊助費;在藥品經銷商獲得供藥資格后,每種新藥品必須繳納5萬元以下的“臨床觀察費”。當地檢察機關通過向5個藥品供應單位核實,從1999年9月至2002年6月期間,該院累計收取5個藥品供應單位的一次性贊助費360萬元。通過檢察院查獲的有關財務收據看,從1999年8月至2000年11月,在一年多的時間里,醫院共收取“臨床觀察費”295.7萬元。當地法院判決醫院的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并且追究了該院院長的刑事責任。 在上述兩個案件中,醫院收取的藥品讓利款、贊助費、臨床觀察費,并沒有進院長個人腰包,也沒有私分,而是全部投入到了單位發展事業中,為什么院長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律條款適用于單位受賄罪,“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主要為:單位受賄罪的特殊主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所收受的款項沒有記入有關賬目。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其他主體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如果這些單位發生了嚴重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其他法律罪名,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所謂索取,就是收受方主動向對方索要,對方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非自愿給予的行為;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是指雖然對方屬于自動給予,但收受方沒有收取他人財物的合法理由與依據。按照規定,金額超過10萬元者,就構成單位受賄罪,就可以對相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益既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謀取利益的正當與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收受款項的處理,如果沒有記入相關賬目,而私設“小金庫”,就直接構成了“單位受賄罪”,不再考慮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 按照“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在上述兩個案例中,醫院是國有事業單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以回扣、贊助、臨床觀察名義非法收受藥品供應商的財物,并為供應商謀取銷售藥品的利益,并且沒有記入相關財務賬目,因此構成了“單位受賄罪”,醫院院長也被“無辜”地判決承擔刑事責任。 瀆職罪的發生
案例3:東北某地一位二甲醫院院長,因為患者的無理取鬧嚴重干擾了醫院的正常醫療行為,頻繁地采取“私了”方式求平安,在短短的一年之內竟然無原則地給病人“私了”費用達200多萬元,被司法機關判決為瀆職罪,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發生醫療糾紛后,國家規定有三種解決途徑:一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二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協調解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私了”,其前提必須是醫院確實有過錯,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醫院自身的醫療行為無過錯,僅怕打官司,患者及家屬的糾纏、吵鬧、恐嚇而無原則地“私了”,就容易觸犯瀆職罪。在醫院院長決定“私了”前,應該得到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或者法院的認可,因為公立醫院院長對國有資產只有經營管理權,沒有處分權,在沒有行政授權或者法院認可的情況下,私下給予患者補償,就會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例中,醫院院長在一年的時間里竟然無原則地給病人“私了”費用200多萬元,被追究法律責任,判決為瀆職罪,其法律責任:一是醫院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并沒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院長只是為了擺脫病人和家屬的無理糾纏,而采取了“破財消災”的辦法,緩解病人和家屬的吵鬧;二是在個別醫療行為中,雖然醫院有責任,但是僅需要承擔次要責任,而院長在“私了”時,遠遠超過了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其結果是給醫院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因此,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醫院院長必須要以法律為原則,不能隨意“私了”,要鼓勵和引導病人采取司法訴訟的方式,如果病人采取極端手段,干擾了醫院的正常工作,那么醫院就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法律保護。作為一院之長,必須明確一個概念:在醫療糾紛面前,沒有權力無原則地“私了”。 玩忽職守罪的發生 案例4:某縣人民醫院婦產科嬰兒室的5名嬰兒被老鼠咬傷,其中一名重傷嬰兒當天死亡,后來又有兩名嬰兒在10天內先后死亡。經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認為值班護士和院長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玩忽職守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除了判決醫院向5名嬰兒家屬賠償數額不等的賠償費外,還追究了醫院院長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本案例中,在崗的值班護士,兩次中途離崗,造成5名嬰兒三死兩傷,后果十分嚴重,尤其是在有人提醒她嬰兒室有老鼠活動的跡象后,仍然擅離職守,情節非常惡劣,屬于加重情節。然而為什么還要追究院長的刑事責任?因為鼠害嚴重造成五名嬰兒被咬死咬傷,是因為院長對滅鼠工作重視不夠,尤其是在該院已經發生過多次老鼠肆虐并釀成事故的情況后,該院院長仍然沒有對鼠害引起足夠重視,屬于造成這次事故的間接原因,所以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5:2003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防疫人員在流行病學調查中發現13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致病原因在于清水河縣醫院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期間非法自行采血,使這13人直接或間接因輸血感染。這13名接受供血的患者除兩人在手術后不久就已死亡外,其余11人的HIV抗體均為陽性,更令人震驚的是,二代感染現象也已經出現:其中兩名患者的家人經夫妻性傳播已感染上了艾滋病病毒。這是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以來,國內首例因非法采血而造成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重大醫療事故,國務院副總理吳儀為此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有關部門必須一查到底。經執法機關偵查,造成這一事故的原因是,該院沒有按照《獻血法》的規定,非法向個體賣血者采集血液造成的。司法機關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該市衛生局局長、該院院長等7名相關責任人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和“玩忽職守罪”,被執行司法強制措施。 通過上述案例以及對三種罪名的分析,需要提醒廣大醫院院長的是:法律責任時刻就在身邊,千萬不能忽視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因為不懂法,而不遵法、守法。 作者單位分別為:遼寧中醫學院附屬醫院、武警遼寧總隊醫院、遼寧省衛生經濟學會 本文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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