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守良 劉錫銘 劉剛 (鄒平縣衛生防疫站 山東 鄒平 256200)
1 流行病學調查
2003年8月19日中午,我縣某村村民在一飯店舉行訂婚宴席,共74人就餐。餐后6小時,就餐者陸續出現腹痛、腹瀉、嘔吐、發熱等癥狀。患者隨即到村衛生室進行治療。截至21日舉報到防疫站時,共出現26名患者,且已痊愈。
2 診斷及處理
接到報案后,縣防疫站迅速組織6名食品衛生醫師和2名檢驗人員,進行調查取證。結果如下:
74名就餐者中出現癥狀的26人,其中最大年齡67歲,最小年齡19歲,平均年齡37歲。男性9名,女性17名。潛伏期最短6小時,最長10小時。發病急劇,臨床癥狀相似,主要表現為腹痛、腹瀉、嘔吐、發熱,病程較短。截至報案時,所有患者都在村衛生室進行治療并痊愈。19日晚,飯店已進行常規衛生整理,采樣檢驗未取得實驗室診斷資料。
經過對中毒者72小時進食史的追蹤調查,排除了其它餐次中毒的可能后,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支持中毒餐次為8月19日的午餐。雖然沒有找到共同的中毒食品,但由于飯店所用食品原料都是前一段時間以來一直使用的,且是在市場上批量供應的,所以,不存在新資源食品引起中毒,并且是午餐所食用的食品中的某一種或幾種。對于此類食物中毒,按照《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94)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規定,必要時可由三名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食品衛生專家進行評定。當時,我站只有一名從事臨床專業的副主任醫師。因此,將有關材料報送市防疫站。市防疫站三名副主任醫師對流行病學資料認真分析后,根據《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GB14938-94)規定,確定為一起“不明原因食物中毒”,于2003年8月29日下達了“關于鄒平縣某飯店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的鑒定意見”,三名副主任醫師簽名并加蓋市防疫站公章。我站根據鑒定結論,按照《食品衛生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結案。
3 分析與討論
3.1 診斷缺陷 GB14938-94中4.1《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規定,食物中毒診斷標準主要以流行病學資料及病人的潛伏期和特有的臨床表現為依據,實驗室診斷是為了確定中毒的病因而進行的。同時規定,食物中毒的確定應盡可能有實驗室資料,由于采樣不及時或已用藥或其他技術、學術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實驗室診斷資料時,可判定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時可由三名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食品衛生專家進行評定。根據以上規定,將此次食物中毒評定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是正確的。但是,GB14938-94中4.2、4.3、4.4、4.5 相應規定了《細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動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化學性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致病物質不明的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在GB14938-94-4.5《致病物質不明的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中規定,食入可疑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由于取不到樣品或取到的樣品已經無法查出致病物質或者學術上中毒物質尚不明的食物中毒,其診斷標準總則主要依據包括:流行病學調查資料;病人的潛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現;必要時由三名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食品衛生專家進行評定。本次食物中毒,由于未及時報案等原因,致使取不到樣品,無法確定共同的中毒食品,綜合以上因素,筆者認為,評定為“致病物質不明食物中毒”更為確切。
3.2 資質缺陷 GB14938-94《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及《致病物質不明的食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都明確規定,對于原因不明和致病物質不明的食物中毒的診斷,必要時由三名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食品衛生專家進行評定。目前,證明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的唯一法定證件是“任職資格證書”,任職資格證書對專業技術人員所從事的專業劃分比較籠統,如對于醫療衛生行業,臨床劃分到科別,預防醫學對于從事計劃免疫的定為計劃免疫,對于從事勞動衛生、學校衛生、食品衛生、化妝品衛生的統統歸為公共衛生專業。所以說,單憑“任職資格證書”中衛生行業的副主任醫師無法判定是否食品衛生專家。所以,存在食品衛生專家資格認定方面的缺陷。
3.3 文書缺陷 《食品衛生法》第七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這就決定了所有的食品衛生監督文書,必須蓋衛生行政部門的公章。本次食物中毒中“關于鄒平縣某某飯店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的鑒定意見”,加蓋的是市防疫站公章。
4 建議
針對以上情況,為了便于在今后的執法工作中減少訴訟和在訴訟中的主動地位,筆者建議如下。
4.1 食物中毒患者的診斷 對于食物中毒患者的診斷,GB14938- 94.4.6明確規定“食物中毒患者的診斷由食品衛生醫師以上(含食品衛生醫師)診斷確定”。根據目前情況,單憑“任職資格證書”,無法斷定是否具有診斷食物中毒患者的資格。建議對于取得衛生醫師以上(含衛生醫師)專業技術資格的、從事衛生行政執法的監督員,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食物中毒患者診斷的資格認定,發給證書。
4.2 專家資格證明 對于副主任醫師以上的食品衛生專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制定標準,確立其食品衛生專家專業技術資格,授予“食物中毒診斷資格”并發證。
4.3 規范鑒定文書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4號)規定的30種衛生行政執法文書中,沒有關于申請上一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下一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中關于食物中毒鑒定的文書規范。建議增加以下衛生監督文書:(1)關于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鑒定的申請,(2)關于對某某食物中毒的鑒定意見 。
4.4 人才庫建立 對于獲得食品衛生專家資格的副主任醫師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人才庫,便于下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就近距離取得專業技術支持,盡快判定相應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