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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體器官移植立法比較困難 【?2006-04-07 發布?】 美迪醫訊
“第二大國”的規范管理壓力 業內普遍注意到“暫行”兩個字,同濟醫學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是我國最早開始器官移植的機構,所長陳忠華教授一直參加規定的討論,他對記者解釋:“目前我國的器官移植手術數量太大了,出臺管理辦法的國內外壓力比較大。” 亞洲最大的東方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鄭虹這樣概括中國器官移植的現狀:“起步較晚、治療不規范、發展不平衡、一哄而起。”1960年吳階平教授完成我國首例腎移植手術至今,中國已經發展為器官移植數量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國”。上世紀90年代,由于技術壁壘的突破和患者經濟能力的提高,中國進入器官移植的全速發展期,1993到2002年的10年間,中國腎移植的增長率為322%,美國為141%;年均增長率達到14%,美國為4%。黃潔夫副部長提供的數據顯示,目前國內從事肝移植的醫院超過500家,而美國能夠做肝移植手術的醫院不過100家,有資格從事腎移植的不過200家;在香港特區,能夠從事肝、腎和心移植的醫院僅各一家。黃潔夫說:“目前全國開展腎、肝、心等器官移植的醫院不是太少了,而是太多了。” 器官移植醫療資源過剩與90年代初的醫院分級管理制度有關。黃潔夫說:“一家醫院要通過三甲醫院考核,其中一個硬指標就是必須完成5例以上器官移植,這就導致一些醫院為了達標不擇手段,從外面請專家帶著病人到本醫院做手術。”當時醫院從事器官移植并不需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也不需要在專業協會備案。器官移植成為醫院塑造品牌的競爭資源。“有的醫院以為能夠做器官移植,就代表著醫院的醫療技術達到了一定水平,覺得很榮耀,結果片面追求器官移植例數。”黃潔夫說。 過剩的醫療資源加深了國內原本巨大的器官供需鴻溝。來自非官方的諾華腎移植登記網和范上達肝移植登記網的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中國完成腎移植手術約8000例,肝移植手術近4000例,同期美國完成器官移植手術14492例。截至2006年3月22日上午11:00,來自美國器官資源共享網絡(UNOS)的數據顯示,美國等待器官移植人數是91671,而僅以腎移植為例,我國的等待人數達30萬人。僧多粥少導致市場無序競爭,對供體的爭奪能力成了核心競爭力。黃潔夫去年年底接受《財經》專訪時指出:“器官移植有成為醫院掙錢工具的趨勢,這與我國政府正致力于認真研究和逐步解決群眾看病貴、看病難的做法是背道而馳的。”此外,盡管衛生部1999年曾明令禁止外國患者在華接受器官移植,巨大的價差仍然使我國成為重要目的地,西歐腎移植手術費高達17.3萬美元,我國規定價格在4萬~6萬人民幣之間,但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上海給日本人做腎移植的費用開到了8萬~10萬美元。 解放軍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上海長征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朱有華告訴記者:“長征醫院在2000年完成了國內第一例‘腦死亡捐獻’手術,2005年完成181例腎移植和172例肝移植,接受在地下醫院器官移植失敗的患者二三十例,這是非常可惜的經濟損失和供體浪費。造成病人選擇地下醫院的原因是大醫院的爆滿排隊,那些就地能取得器官源的小醫院請的是外來醫生,有的甚至用第一例手術費、藥費全免的辦法爭奪患者。但器官移植不是開完刀就萬事大吉了,患者要與醫生打一輩子交道,做藥物調整,即便術后一年仍需每月一次復查至終生。經驗不足的小醫院很難處理排異反應和感染。” 東方器官移植中心沈中陽介紹,中心接收的因移植過程處理不當、操作不規范導致二次移植的病例占器官移植總量的10%~20%。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上周結束的第二屆全國肝移植學術研討會上公開表示:“由于供體來源質量不高、手術適應癥把握不好等原因,中國再次肝移植的數量增加。加強對器官移植的規范管理成為當務之急。” 艱難的“暫行規定” 同濟醫學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陳忠華教授向記者表示:“暫行規定的頒布,是法規建設的一小步,也是器官移植規范管理的一大步,萬里長征畢竟邁開了第一步。”陳忠華認為,《規定》第一次從醫療機構認證和醫生資質論證角度對器官移植手術進行管理,有利于把資源集中在幾大中心,提高利用率。《規定》第一次明確指出,人體器官移植前,必須將人體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未經捐贈者及其家屬同意,不得摘取活體器官。但陳忠華同時表示,《規定》留有幾點遺憾:活體器官捐贈者并未指明親屬和非親屬,關鍵的“腦死亡”問題并未提到,“人體器官不得買賣”在業內形同虛置,資源控制在非衛生部手上,實施起來比較困難。陳忠華說:“《規定》并未從根本上管理好器官來源。”東方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鄭虹認為:“國內各地技術差別較大,經驗程度不同,全國性的管理規范很難一步到位。” 自198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和民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后,我國器官移植立法工作長期處于“真空狀態”。1985年,武漢國際器官移植學術會議召開,全體中國代表發出了“關于急需解決器官移植工作中供體來源問題”的呼吁。2000年4月,衛生部正式啟動腦死亡法規的制度規劃,幾年來多次組織有關專家在武漢、杭州、長沙、北京等地就腦死亡判定標準、技術規范、管理條例進行起草和修訂。同期開展工作的還有另外一個“器官移植條例”起草組,兩組相互獨立,原因是避免把腦死亡與器官移植人為地連接到一起,將腦死亡的意義局限到了器官移植一個方面,使腦死亡法具有很濃厚的功利性。2003年《中華醫學會雜志》公開發表了《腦死亡判定標準(成人)(征求意見稿)》,迄今為止,此“征求意見稿”仍是醫療工作中腦死亡判定的唯一依據,陳忠華自2003年起完成了12例腦死亡捐獻手術,他的“擦邊球”,一直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狀態。 器官移植立法工作進行多年,業內人士稱立法進程幾起幾落。有觀點認為:“器官在我國是高度稀缺資源,立法涉及各方利益再分配,其中不僅是大小醫院和醫生的利益,也包括部委利益和地方利益。” 由于沒有全國統一的器官分配系統,器官的獲得和分配是“地方利益”的一部分。業內人士透露,地方上不成文的規定是本地供體保證本地醫院,獲取跨地域供體不可避免地需要發生“公關費”。資源無效配置結果是,一方面,有些醫院的器官來源因找不到配型合適的受者而白白浪費;另一方面有些醫院病人在等待中死亡。數據顯示,2005年美國的14492例器官供體中,7594例來自腦死亡尸體,6898例來自活體。而我國目前的親屬活體捐獻率僅為1.1%,其余約98%的器官來源都控制在非衛生部系統。 盡管醫務人員從80年代便開始全力推動“腦死亡”立法,國內目前仍對此存在廣泛爭議。除了傳統觀念的影響,關于立法時機和立法模式也有分歧。而這一進程,在美國走了29年。1954年Murry醫生為一對同卵雙生姐妹完成了首例腎移植,1983年美國通過了《統一死亡判定法案》(UDDA),明確規定腦死亡即人的個體死亡標準之一,當時有31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采用UDDA。到2003年底,聯合國189個成員國中,已有80個采用腦死亡標準。但法律界對美國模式并非沒有爭議,有學者指出,在現有科學不能以壓倒一切的證據證明腦死亡是絕對科學且不存在任何差錯的情況下,對腦死亡進行專項立法會面臨很大的立法風險。一直參加衛生部立法工作的孫東東教授告訴記者:“目前《器官移植條例》已經成文,何時報國務院不詳。其他立法工作并無最新進展。” 本文關鍵字:
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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