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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費結算有新規 【?2004-08-24 發布?】 美迪醫訊
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市企業屬于風險較小的第一行業類別的,現行工傷保險費率一律調整到0.5%。今后,工傷醫療機構為工傷職工出院帶藥量或門(急)診開藥量最多不能超過一個月。 1.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 《北京市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中規定,今后,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開始支付。另外,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實際領取金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 對于所受傷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錄》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可超過6個月。新的《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要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可終止停工留薪期。 3.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關于勞動能力的鑒定一直為京城職工所關注,這次《關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在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的90日內,工傷職工沒有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將被視為拒不接受鑒定。 4.工傷職工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 《北京市工傷職工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還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住院90天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過90天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同時,工傷職工符合出院條件拒不出院的,發生的醫療費用要由工傷職工個人負擔。今后工傷醫療機構為工傷職工出院帶藥量或門(急)診開藥量最多不能超過一個月。 5.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費率調整 《關于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費率調整的意見》規定,本市2003年12月31日前參統的企業,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現行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自2004年4月1日起,企業屬于第一行業類別,現行費率為0.6%、1.2%、1.3%、1.4%的調整到0.5%;企業屬于第二行業類別,現行費率為0.3%、0.4%、0.6%的,調整到0.5%;此外,企業屬于第三行業類別,現行費率為1.1%、1.2%的,調整到1%。 為加強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管理,《北京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要求,今后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由其就診的工傷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殘及職業病狀況提出配置建議,并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據了解,上述六規定與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一樣,都將于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還將繼續出臺兩個配套文件《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支付操作暫行辦法》和《關于發布北京市工傷醫療機構名單的通知》,這些相關文件也將發布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以便市民查詢。各項配套文件相對應的舊規定也將同時廢止。 /**/本文關鍵字:
工傷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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