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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管理入軌 【?2004-08-24 發布?】 美迪醫訊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的立法主旨是要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條例從法律的層面上為鄉村醫生隊伍的發展、壯大提供了空間。如何依法管理鄉村醫生?鄉村醫生怎樣依法從業?不斷學習條例,深入把握其精髓無疑是關鍵。 《條例》明確了鄉村醫生要適應鄉村醫生管理的變革,適應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 我國鄉村醫生的發展經歷了“赤腳醫生”與鄉村醫生階段。限于當時的歷史條件,“赤腳醫生”的服務能力非常有限,也缺乏針對行醫職責的專門管理規范。進入鄉村醫生的發展階段以后,鄉村醫生從業管理經歷了初級階段、過渡階段,并為進入執業注冊階段做準備。其間,在先后出臺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明確了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要按照《執業醫師法》進行管理,為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提供了人力資源方面的立法保障?!多l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實施,使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正式進入到了執業注冊階段。 針對鄉村醫生管理存在的現實問題,《條例》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確 一、明確了鄉村醫生資格準入機制?!稐l例》規定,進入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但經濟欠發達、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條例》公布前已取得鄉村醫生證書的鄉村醫生,如果已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或者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后,繼續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條例》還規定,對具有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在條例施行后6個月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其組織培訓,進行考試。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才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二、規定鄉村醫生必須規范行醫。 《條例》明確了鄉村醫生主要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在醫療服務中,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遇到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患者,應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值得提醒的是,對“一般醫療服務”的范圍,《條例》規定的是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那么,鄉村衛生室是否可以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或常規病床?是否可以從事醫學檢驗、放射及功能檢查?還需按照各地的有關規定進行規范。 三、明確了鄉村醫生應承擔的社會公共衛生服務職能。 在職責上,鄉村醫生除承擔“一般醫療服務”外,還要承擔傳染病防治、婦幼保健、愛國衛生、健康教育等社會公共衛生的服務,這是完善農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所必須的。 《條例》規定,國家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在執業活動中,鄉村醫生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將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四、規定鄉村醫生必須規范用藥。《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用藥。如果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鄉村醫生將承擔法律責任??h衛生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五、《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 鄉村醫生和個體開業醫生都是基層衛生機構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為最大限度提高農村醫療衛生資源所占比重和醫療服務能力,國家應該允許、鼓勵、管理個體行醫行為。筆者認為,個體行醫可有效地吸納社會資金,解決農村衛生投入不足的實際問題,同時利于建立競爭機制,構建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市場,提升農村醫療服務的質量。但個體行醫必須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的要求進行管理,即從業人員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五年方可獨立行醫,同時,個體行醫機構應定性為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管理。 /**/本文關鍵字:
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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