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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氏診斷受賄案揭開醫療器械另類黑幕 【?2005-03-29 發布?】 美迪醫訊
羅氏診斷中國區總裁王文雄(臺籍)可能沒有料到,就在他掌舵的企業正進入歷史上最好的時期之際,他自己卻跌落到人生中最深的溝壑之中。 2005年3月22日下午,靜安法院的一紙判決讓被告王文雄頓時半晌無語:法院一審當庭判決王文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223萬元非法賄賂所得被收繳。 此前,他已經在著名的世界500強企業羅氏集團旗下羅氏診斷(上海)有限公司做到了中國區總裁,年薪高達30萬美元。羅氏診斷與羅氏制藥以及羅氏維生素與精細化工共同構成了全球制藥巨頭豪夫邁·羅氏公司的三大獨立業務部門。在他任職的5年期間,羅氏診斷(上海)有限公司的銷售額從8000萬飆升到近10個億,優異的銷售業績和成功的市場開拓令他不僅贏得上級的賞識,也獲得同事的認可,46歲的他正處于一個職業經理人的“黃金歲月”…… 但在“笑納”了幾次數額巨大的賄金之后,這似錦的前程竟白白葬送在他自己手里。 “這個案子的典型性就在于,‘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在司法實踐中本來就不多見,而這次卻落在一個世界500強企業的中國區總裁頭上,而這位總裁又正好是一個收入頗豐的臺灣人。”法律界人士說。 “此案一個比較特殊的地方就在于醫療器械供貨方成為受賄對象。通常,醫療腐敗案件中的受賄對象多是醫院、實驗室等醫療器械購買方,但由于羅氏診斷產品比較暢銷,經銷商為了能進到更多的貨就反而向供貨方行賄。”靜安法院刑庭陳庭長說。 正是這諸般巧合,令這件看似簡單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具有多重解讀視角,其所折射出來的內情和背景也就決不簡單。業界對該案的關注程度隨之迅速升級。犯罪始于一只LV箱包 2004年6月8日,上海靜安希爾頓酒店的一間會議室內。 王文雄帶著他的幾個下屬如約來到此處,羅氏診斷的業務單位———上海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張勇(化名)早已恭候多時。為了能和羅氏診斷簽訂經銷授權書,張勇從2003年起就開始和王文雄頻繁接觸,兩人早就相熟,因此見面一陣寒暄后,雙方很快言歸正傳。 “王總,這次我們能夠獲得羅氏方面的授權代理,實在要感謝您的大力提攜。這里面裝著200多本新書,聊表寸心。”說著,張勇拉出一只LV的拉桿箱,遞到了王文雄手中。 “這怎么敢當。8月31日就是正式簽定授權書的日子,希望我們能夠合作愉快。”王文雄笑吟吟地接過拉桿箱,用職業經理人特有的精明和干練完成了一次“交易”。 回到住處,他打開箱包,發現里面的“200多本新書”其實是一疊疊排列整齊的新版人民幣,總額達193萬元。第二天,他將其中的30萬元分給了隨同前往的下屬,余下的則全部私吞。 據王文雄后來交代,6月8日只是他多次受賄中數額較大的一次。此前的2003年至2004年間,他還接受過另一家業務單位杭州某醫療控股有限公司的賄賂款人民幣8萬元,以及自己的下屬———某區域代理總監的賄賂款人民幣22萬元。 但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 兩個月后,正是酷暑難當的8月初,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幾位辦案人員接到舉報后來到位于南京西路的羅氏診斷上海辦事處了解情況。最初,在業界聲望卓著的王文雄并未對之十分在意,只是派了一個下屬和警方周旋。當時正值羅氏診斷的亞太區總裁赴中國視察,他馬上要去北京與之會面。或許是有些“心虛”的緣故,王文雄私下里向公司律師咨詢現在去“是否要緊”。當得到否定的答復后,他動身坐上了前往北京的班機。 8月11日,北京國際機場。 王文雄剛走到出口處,幾名干警立刻圍了上來,向他呈上一副冰冷的手銬。原來,警方經過查證后于8月10日就開出了“拘留證”,但到上海辦事處找他時發現他已飛往北京,于是派人在機場守株待兔。此后,9月16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將其逮捕。11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涉嫌公司人員受賄罪,將其移送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再后來就發生了文首的一幕。 “在最初審查過程中,王文雄還有些僥幸心理,不愿坦白自己的罪行。經過一周的教育,他終于供認不諱。但即便這樣,他還是失去了本來可以讓自己減輕處罰的自首機會。”據靜安檢察院該案的承辦人顏國彬檢察官介紹,這一點后來在法庭上成為控辯雙方重點爭論的一個問題。王文雄的辯護人認為王在警方拘留前,已有投案意愿,并曾向公司的律師以及行政經理表示過,等自己從北京出差回來就交代犯下的錯誤。但公訴方則認為王的行為并不符合自首的要件。經過合議庭的一番研究,法官們最終采納了公訴方的意見,自首應具備主動投案和供述犯罪事實兩個要件,缺一不可。而公安經偵人員之前曾到王文雄的公司找過他,他卻沒有主動投案,在此期間也沒有打過電話或到公安局投案,因此不滿足自首的條件。 “這個處罰相對來說還是比較輕的。”顏國彬說,根據《刑法》中“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有關規定,受賄金額達到10萬元以上就屬于“數額巨大”,應處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考慮到王文雄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也退還了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作出上述判決。權力過度膨脹導致犯罪 盡管如此,對本來前途光明的王文雄來說,一場長達8年的牢獄之災恐怕仍難幸免。在他身上,英國劍橋大學著名學者阿克頓勛爵100多年前所留下的那句至理名言似乎又得到了新的印證:“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和眾多跨國公司的職業“金領”一樣,王文雄也有著讓人艷羨和稱道的履歷:祖籍湖南、生于臺灣的他是學管理出身。在臺灣讀完大學后,他就一腳踏入社會,先是從底層的市場調查員做起,直至成為美國強生公司的部門經理,后來又平步青云,成為美國某跨國公司的區域經理。從1999年開始,他的事業攀上新臺階,被任命為羅氏診斷產品(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在上任15天后,他就提出應將羅氏診斷的中國區總部由香港遷至內地,并最終促成了這次遷移,他隨后受任大中國區總裁一職。 “隨著公司業績的提高,我的權力也越來越大,代理商的授權基本上都掌握在我手中,頭腦也開始發熱了。尤其是我對有關法律不熟悉,不知道在內地并不存在銷售環節的‘灰色地帶’,才鑄成大錯。”王文雄后來在法庭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充滿懊悔,盡管這樣的懊悔來得有些晚。 “正是因為他手中的權力過大,才使他最終走上犯罪之路。”顏國彬說,由于羅氏診斷的產品在市場上銷路一直很好,因此國內的醫療器械經銷商都會主動尋求與之合作,而選擇哪家經銷商作為羅氏診斷的授權代理在相當大程度上就是由王文雄一個人說了算。 從表面上看,羅氏集團的相關業務條款還是比較嚴格的,賦予王文雄的權力并不大。以選擇業務單位為例,羅氏診斷的授權經銷商通常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簽授權協議;第二種是簽經銷授權書;第三種是一次性的授權。對于第一種,王文雄只有推薦權,可以代表中國區向亞太區總部推薦;對第二、第三種,理論上由下級地區推薦到他這里,再由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但實際上,所有這三種授權在推薦過程中的關鍵環節都掌握在王文雄一人手中。一方面,只有他有權力推薦合適的授權經銷商,而亞太區總部的高管層由于身在新加坡,對國內情況缺乏了解,就更沒有能力來考察這種推薦是否合適,因此基本上會遵從王的推薦。杭州某醫療控股有限公司就屬于這種情況。由于該公司和羅氏診斷的協議是一年一簽,為了每年都能成為羅氏診斷的授權經銷商,他們對掌握推薦權的王文雄自然要竭力巴結。 另一方面,理論上應由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授權,通常情況下也都“走過場”———畢竟,參加討論的都是他的下屬,又有誰會對頂頭上司的決定提出異議。因此,最終,只有他是決定一家醫療器械經銷商能否獲得羅氏診斷產品授權的唯一人選。 不僅如此,王文雄還掌握了相當大的公司人事任免權。原本,作為大型跨國公司的羅氏集團擁有在國內企業中很少見的科學的任命條例,這種條例被稱為“祖父級任命”,即直接領導的上級沒有任命權,只有上級的上級才有任命權,以實現對人事權的一種制約。但實際上,這套制度到中國區就變了味,無論推薦是任命都是王文雄一個人說了算,從某區域代理總監向其行賄這一事件中可以充分反映這一點。 “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些機構龐大的跨國公司,對海外子公司的監管并非如人們想象的那樣無懈可擊。部分外資企業鉆管理漏洞的能力比國企有過之而無不及。或許他們在本國的管理還比較規范,但對海外的監管就有點‘鞭長莫及’。”顏國彬認為這是此案留給外界的一個重要啟發。 他表示,印象中,外資企業的管理應比國內企業更加細致,監督也更加嚴格。但實際上,通過此案可以發現,一些外企即便建立了比較細致的規章制度,但對高管的監督還是有很大漏洞,王文雄案就是如此。“管理制度相對落后的國有企業尚有紀委等部門負責監督,但對王文雄,幾乎沒有人能夠監督他,導致他權力不斷膨脹,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案件背后的謎團 案子盡管已經宣判,但留給人們的疑竇并未盡解,幾個最令人困惑的謎團在于:王文雄每年拿著30萬美元的高薪,為什么還要對區區200多萬元人民幣動心?在西方國家,公司企業人員受賄也是一類非常重的罪行,通常會受到嚴厲處罰,見多識廣的王文雄不會對此一無所知,那他又怎么敢在中國以身試法?另外,以往曝光的醫療器械腐敗案件中,受賄方通常是醫院、實驗室等醫療器械購貨方,但這次卻是供貨方受賄,其背后的隱語究竟是什么? “同樣的條件、同樣的職權,如果在國外,王文雄或許就不會拿這些錢。”羅氏診斷一位內部員工對此唏噓不已。 在他看來,這位前上司的所作所為固然有貪欲在作祟,但大環境給他的影響同樣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因素。“如果說王文雄主觀上的受賄沖動起始于他本人過于集中的權力的話,那么國內相對比較弱勢的醫療銷售環境則讓這種權力有了尋租之機,受賄沖動隨之進一步蛻變成行動。正是因為在大陸多年來的耳濡目染,讓他的防線一步步淡化乃至消 本文關鍵字:
羅氏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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