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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招標愈演愈烈更需警惕黑洞 【?2004-09-23 發布?】 美迪醫訊
人們對藥品招標越來越熟悉,近年來,醫療器械招標也多了起來,一些地區的衛生部門也頒發了一些規定,醫療器械必須招標。招標這種方式作為企業間競爭的一個平臺,其本身并沒有問題。但是,在這個平臺上,企業之間的競爭是否可以保證在公開、公正、公平的環境下進行,就是問題的關鍵了。否則醫療器械招標就成為一場“做秀”。 醫療器械招標也可能是個“黑洞” 首先是招標的范圍越來越大,本來按照規定,只有價格在10萬元以上的醫療設備才需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購買,可北京一家企業的老總告訴記者,現在一些醫院對于所使用的醫療器械,招標的范圍越來越大,甚至一些非常簡單的醫療設備,一些常用的普通器械,也需要通過招標購買。可這些簡單的醫療器械本身的利潤空間就比較小,參與招標會讓企業的成本無形中上升很多,利潤空間就更小了,甚至使得企業無法正常的生存和發展。這種擴大招標范圍的現象,自2003年以來,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而整個招標過程中,企業所做的無用功也很多,浪費了企業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例如在招標文件中,對于產品的描述要求得非常細致,其中一些醫院本來十分熟悉的指標和一些并不重要的指標,也必須填寫得完美無缺,導致企業為應標準備的材料經常是成箱的,但其中包含的有用信息卻并不多。還有一些醫院,以確保參加投標企業有實力為借口,要求企業在應標的同時,交納數額不菲的押金,例如江蘇一家企業,在應標時就被要求交納12萬元的押金。可以想象一下,招標過程中應標的企業一定不止一家,如果有10家企業應標,僅押金這一項,醫院就獲得了一筆為數不少而且不用支付任何利息的流動資金;但反過來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流通企業的角度來考慮,任何一家企業也不可能只參加一家醫院的招標,如果同時參加幾家醫院招標的話,交付押金所占用的資金,對于一些規模比較小的企業來說,可能就已經無力承受了。另一方面,一旦交付了押金,企業就處處“受制于人”了,在很多問題上,就此失去了與醫院平等對話的權利。 企業經過千辛萬苦,終于取得了應標的資格,但如果招標過程中存在著“暗箱操作”,甚至整個招標過程只是做一場“秀”,被欺騙企業的憤怒應該是可想而知的。有些時候,個別企業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手段,在招標開始前就已經與醫院達成了購買協議,而招標不過是走個過場,掩人耳目罷了。一家醫院的放射科醫生告訴記者,很多醫院購買大型醫療設備,與醫院院長的個人去留有著非常巧妙的聯系,注意一下就不難發現,購買大型醫療設備的時間,往往是醫院院長剛到任或即將離去的時候。即使是最后中標的企業,仍然可能要面臨一件麻煩事。很多醫院在招標采購結束后,卻并不馬上與企業簽定購買合同。這也許是因為購買一些大型的醫療設備所需要的資金比較多,一時間不能全部到位,也許還有一些其他的原因。但這樣一來,生產企業的處境就比較尷尬,好不容易中標,卻不知何時才能下單子生產,企業內部也可能會因此產生一些矛盾。 醫療器械招標過程有待改進 據了解,在一些發達國家,國有的醫院也是采用招標的方式來購買醫療設備,但為數更多的非國有醫院,卻很少采用招標的方式購買醫療設備,有些即使采用招標方式,整個過程也是比較規范。 專家認為,對于國有事業單位來說,由于事業單位主要經費由國家提供,通過招標采購的方式來購買所需要設備,應該是一種不錯的節約資源和防止腐敗的方式,但是中國醫療機構的地位有些特殊,使得招標采購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在我國現行的醫療體制下,醫療機構既是帶有福利性質的事業單位,又是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同時國家對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還不完善。在這樣的背景下,采購應該是醫療機構自主的行為,醫院自己應該有權決定采購的途徑和方式。作為政府和主管部門,引導和推廣招標采購是必要的,但是過度的干預,硬性的、一刀切的規定是有悖于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 我國絕大部分醫院是國有的,國家的醫療衛生投入比較有限。雖然我國推行了醫療衛生機構等級制度,各級別、各層次的醫院分別有著不同的技術水準和裝備要求,但是這些設備卻不能完全依靠國家“買單”,很大一部分需要醫院自己解決,同時醫院生存發展所需要的大部分開銷也需要醫院自己想辦法“搞定”,因此有些醫院千方百計利用招標的機會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流通企業處“揩油”,也就不是很奇怪的情況了。而對于民營的醫院來說,高效率的運作模式使他們一般不采用招標的方式購買設備,即使采用招標采購的方式購買設備,其目的大多也比較單純,就是為了獲得最佳性能價格比的產品。因此,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到位,應該是解決招標中存在問題的根本途徑。 此外,導致招標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另一些原因是技術層面的,例如一家醫療器械企業的老總告訴記者,僅僅由醫療器械的使用者—醫生組成評標專家組似乎是不全面的,因為醫療器械的生產、研發、流通、使用各個環節都有自己的特點,而且一些大型醫療設備是比較復雜的,俗話說,隔行如隔山。因此評標專家組也應該由不同領域的專家組成,除了醫生,還應該有醫療器械方面的專家和監督機構的成員。 監督機制的逐步完善是減少招標過程中出現“暗箱操作”很重要的保障。專家建議,招標的主體是醫療機構是不合理的,因為它即是既得利益者,又是規則制定者,對于企業來說是不公平的,監督機構很難介入。而將招標的主體由醫院改為專門的招標代理機構,并從程序規定上將他們的工作置于所有相關的監督部門的監督之下,是有利于打破醫藥機構“鐵板一塊”,監督機構難以發揮作用這種不利局面的。 /**/本文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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