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艷1 井夫華2(1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2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局 山東 青島 266500)
1 背景
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是指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從事醫學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成果轉讓、醫學科技咨詢與服務、醫學科技成果評估以及醫學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普及等業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強化對科研性醫療機構的市場衛生監管,近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5]21號)精神,衛生部、科技部等七部門聯合制定了《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衛監督發[2005]156號),提出科技行政部門要規范醫學科研機構的設立審核,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查處違法從事診療活動的科研機構的要求,對開展科研機構涉醫行為進行認真檢查,及時清理和查處科研機構未獲得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新背景形勢下,針對當前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范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強化衛生監管顯得尤為重要。
2 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的設立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必須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條件。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時,除按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機構設立申請書、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單位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單位章程、場所使用權證明、驗資報告、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職稱證明材料,以及主要科技人員學歷、職稱、主要技術貢獻能夠體現科技水平的證明等基本要素材料外,設定衛生行政機關前置審批,衛生行政機關必須先行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前置衛生審查,申請人取得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科技類行政審批程序依法受理審批,設立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
3 市場衛生管理建議
3.1 明確整治重點,打擊非法行醫。科技行政部門在規范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設立審核的同時,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認真清理和查處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未獲得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擅自開展診療的下列行為。一是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二是醫學科研單位及其附屬醫療機構將醫療場所和科室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個人和其他機構開展診療活動,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三是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超出核定的診療范圍執業,或者未經審批擅自開展“義診”和刊播醫療廣告;四是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名稱不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從事非法行醫活動的行為。
3.2 高度認識對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進行規范的重要性,落實責任追究。科技、衛生行政管理人員要正確分析當前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保持清醒認識,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思想,正確理解,準確把握,明確職責,轉變觀念,以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從凈化醫療市場、保護人民群眾健康的大局出發,高度認識對民辦非企業科研機構涉醫行為進行規范的重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解決日常管理中的缺位、越位、不到位的問題。對經督查后拒不整改,仍然違法違規從事診療活動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科研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的同時,科技行政部門應會同監察部門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3.3 提高聯合執法、綜合執法和日常監管的能力,狠抓薄弱環節,推行扶優打劣,強化后續管理。醫療安全衛生管理任重道遠,必須立足當前,規劃長遠,科技、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公安、監察等部門應加強聯合執法,既要實行反面警示,又要堅持正面引導,狠抓薄弱環節,推行扶優打劣, 要集中力量及時查處從事醫學科研和服務的民辦非企業醫學科研機構的違法案件,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3.4 注重協調溝通,建立工作聯動制度。科技、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建立健全工作聯動制度,在打擊商業欺詐、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方面,注意搞好協調,及時溝通信息,按照事先協調劃定好的職責分工,實行工作聯動制度,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促進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市場秩序的規范和優化。
3.5 堅決依法行政,規范市場準入。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民辦非企業科研性醫療機構的行政審批,規范醫療行為,科技、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打擊非法行醫行動,規范市場準入。根據現行規定,對已經設立的民辦非企業醫學科研機構進行審查,規范業務活動,堅決取締非法行醫行為,對于新設立的機構要嚴格審批,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既要強調活躍醫療市場,又要保證規范醫療行為。設立從事醫學科研和服務的民辦非企業醫學科研機構,必須具備開展相關工作的必備條件,并征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設立后同時納入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其基本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