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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械監管面臨尷尬 假冒偽劣說法成為禁忌 【?2006-07-07 發布?】 美迪醫訊
按照發明者的說法,這種名叫"恒頻磁共振治療儀"的醫療器械在治療不孕不育方面具有特效,目前已經在中國上千家醫院使用。 但暢銷全國的治療儀最近遇到了麻煩。2006年3月,上海市藥監局接到舉報,稱民營醫院長江醫院--以對付不孕不育而聞名--在給病人做一種可疑的治療。舉報者是著名"打假醫生"陳曉蘭,這位細心的理療科醫生注意到,不少患者一邊接受著"恒頻磁共振治療儀"治療,一邊自如地用手機通話。這讓她大感詫異:"正常工作狀態下的多臺磁療儀會嚴重干擾手機通話質量,患者不可能都這么輕松地使用手機。" 事后證實,長江醫院從生產者處購進了12臺治療儀,并給前來就診的大部分患者實施了這種治療,每次費用為900元。患者大都來自外地農村,為了早日得子,他們中的許多人不惜背債前來治病。 上海市藥監局很快介入調查,他們將隨機抽樣的一臺治療儀交有關部門檢測,一方面與廠家及該產品的注冊單位聯系,注冊單位作出了書面答復,稱恒頻磁共振治療儀確為該局注冊產品。并出具了該產品的注冊證書和醫療器械注冊標準等資料。 但最近出臺的檢測報告卻讓人大吃一驚:在111項檢測指標中,有88項屬無法檢測,合格15項,不合格8項。陳曉蘭最初的疑惑也有了答案,作為該設備一項最重要的功能,"磁感應強度"一項的檢測結果居然也不合格,其檢測結果竟為-92%。"這意味著它基本上起不到治療作用。"一名檢測人員稱。 一個令人尷尬的問題由此產生:一種經過合法注冊、合法生產的醫療器械,使用過程中出現嚴重問題。 "某種意義上講,這是醫療器械監管的一個空白,"上海藥監局稽查處一執法人員說,"我們無法對其查處,只能建議醫院不要再使用該產品。"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配套法規,醫療器械的監管是以是否注冊為核心。這意味著,經過合法注冊的治療儀,不管出了什么問題,監管部門均找不到相關依據進行查處。在條例中,通篇沒有出現一個"合格"或"不合格"字眼。 醫療器械無"假冒偽劣"? 對于上海市藥監局而言,尷尬并非首次出現。兩年前,上海某公司生產的另一種醫療器械,被該市藥監局認定產品不合格,并發通知要求醫院不得再使用。然而生產廠家認為醫療器械相關法規中并沒有產品合格與否方面的要求,上海市藥監局的執法是沒有法律依據。企業申請了行政復議并最終獲勝。 而在今年4月30日,作為類醫療器械在國家藥監局注冊的隆胸產品"奧美定",經過數起訴訟和媒體曝光之后,終于又被國家藥監局撤銷了產品注冊號。受害者為此歡欣鼓舞--此前,因為奧美定是藥監部門認可的合法產品,他們幾乎輸掉了所有的官司。 然而陳曉蘭認為,與"假冒偽劣"相比,醫療器械的質量問題尚在其次。"按現在的條例,醫療器械領域大量的假冒偽劣產品,都被'降格'為'未經注冊'。"陳曉蘭說。 與藥品法相對應的條例中,對醫療器械并沒有"假冒偽劣"的定義。具體到監管過程中,"假冒偽劣"近乎成為一個禁忌,"我們都盡力避免使用這個詞,以防被企業抓住把柄。"一名監管者稱。 2006年2月,因為多年不斷舉報醫療器械問題,陳曉蘭被上海市藥監局獎勵1萬元。結果簽收單上是這樣的描述:陳曉蘭因多年舉報未經注冊醫療器械,特給予獎勵1萬元。而在給陳曉蘭本人的獎勵通知上,則稱陳曉蘭因舉報"假冒偽劣"產品而給予獎勵。 一次獎勵中出現的兩種不同提法,彰顯出醫療器械監管中所面臨的尷尬。 質量法管不了醫療器械? 陳曉蘭認為,醫療器械頻頻出現問題,還與產品質量法的被忽略有關。"許多明顯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的醫療器械,套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就成了合法的。"陳說。 2000年以前,醫療器械的查處主要參考產品質量法,由衛生部門、質監部門聯合藥監部門共同完成。《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出臺以后,便成為監管醫療器械的主要法規,藥監部門也成為醫療器械監管的專職部門。衛生部門退出,質監部門也日益被邊緣化。 去年7月,在南京一家醫院發現"靜舒氧"后,陳曉蘭曾先打電話向南京市質監局舉報,結果該局工作人員抵達現場后,最終未能踏入醫院大門。按職能要求,質監部門無權進入醫院查處醫療器械,只能配合藥監部門執法。這位工作人員對5年前質監部門查處假冒一次性輸液器的場面記憶猶新,"那時可是一車一車地拉啊!"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15條有這樣的規定:生產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行業標準。該條款是《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在質量監管方面僅有的條款。 然而問題在于,與恒頻磁共振治療儀相同,近年來大量新注冊的各種醫療器械都是企業"獨家",根本沒有形成"行業",自然也不存在所謂的"行業標準"。據國家藥監局相關人士透露,為了彌補這個漏洞,最高人民法院曾經作出司法解釋:不存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需要制定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標準。 為誰立法 今年6月1日-2日,被業內認為是醫療器械領域"頭等大事"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修訂會在京召開。 本報記者獲悉,雖然名為"修訂會",但立法才是此次會議的主題。多數與會者強調了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會議上透露了一個令人驚訝的數字。截至2005年底,全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達到11847家,遠遠超出藥品生產企業。 這也是陳曉蘭多年的期望,9年的"打假"經歷讓她堅信,只有立法才能根本上解決醫療器械問題。2001年九屆全國人代會上,曾有36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醫療器械管理法》。2004年,上海全國人大代表李葵南也曾在"兩會"上提交議案,建議對醫療器械進行立法。 對條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與會者并不回避,并提出明確修訂意見。比如,對于醫療器械標準,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處提出了修訂意見,建議明確針對既無國家標準又無行業標準的,要求其"符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符合的企業標準(注冊產品標準)"。 而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明確提出,條例中應該對假冒偽劣醫療器械進行定義,明確相關處罰條款。但反對者認為,醫療器械關乎人的生命健康,"假冒偽劣"這樣"不嚴肅"的字眼不應出現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 深圳市藥監局則建議國家藥監局上收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審批權。該局稱,我國目前有30個省區市擁有醫療器械二類產品注冊權。有"數不清"的地級市藥監局擁有一類產品注冊權。由于注冊人員素質不一,注冊內容"千奇百怪"。"審批部門多,公章多,而目前的信息又極不暢通,給偽造、變造注冊證提供了很大的空間。" 此外還有與會者建議由藥監部門統一執法權,理由是某些醫療器械產品"政出多門","致使企業無所適從,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出席此次修訂會的除了國家藥監局和各省區市藥監局代表外,還有4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代表。與藥監系統加強監管的基調相反,企業認為目前對醫療器械監管的法規"過多過嚴",建議"松綁"。這樣的人員組成讓陳曉蘭很是不解。"醫療器械的使用者是醫院,被使用者是患者,沒有代表醫院利益的醫務人員和代表患者利益的法律專家參加,條例為誰修訂?立法又是為誰?"( 本文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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