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編輯部
《醫院管理評價指南(試行)》
政府監管醫院有了新標桿
2005年3月17日,衛生部組織制定了《醫院管理評價指南(試行)》。要求醫院按照《指南》要求加強內部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將依據《指南》,對醫療機構進行指導、評價、檢查和監督。在《指南》中,衛生部把持續改進醫療質量和保證醫療安全,作為醫院管理的核心內容。汲取以往的醫院等級評審經驗和教訓,《指南》沒有對醫院的技術條件、儀器設備提出具體要求,而是強調內涵建設,強調社會效益為重。
政策意義:
《指南》指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醫院的管理,科學、客觀、準確地評價醫院,促進醫院加強內涵建設,不斷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其指導思想對醫院的辦院方針起到引導作用,促使醫院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轉變為以社會效益為第一位,促使醫院改變現有的績效考核辦法,綜合考核醫生工作,而不是單純從科室的經濟收入進行分配。
《中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05~2010年)》
我國護理界第一個全面規劃綱要
《中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05~2010年)》提出了護理事業的基本策略:促進整體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制定和完善護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評價標準。《綱要》提出的目標任務是:滿足健康需求。就如何實現這一目標,《綱要》提出將頒布實施《護士管理條例》,完善護士準入制度,增加一線臨床護士總量,開展醫院護理質量評價工作,建立和發展臨床專業護士,對護理管理人員開展規范化培訓,提高護理管理水平和能力,進一步調整護理教育的層次結構。
政策意義:
截至2004年底,全國有護士130.78萬,占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29.8%,是醫療工作中一支重要隊伍。未來五年護理事業如何發展?《中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05~2010年)》給出了答案。衛生部醫政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建國以來我國護理界第一個全面規劃綱要。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標準提高
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制定了《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自2005年3月1 日起施行。該辦法對大型醫用設備重新定義,并把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分為甲、乙兩類。
辦法提出,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必須適合我國國情、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原則,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實現區域衛生資源共享,不斷提高設備使用率。大型醫用設備的管理實行配置規劃和配置證制度。辦法還規定,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要接受崗位培訓,取得相應的上崗資質。大型醫用設備必須達到計(劑)量準確,安全防護、性能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甲、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收費項目,列入《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
辦法強調,嚴禁醫療機構購置進口二手大型醫用設備和嚴禁使用國家已公布的淘汰機型。購置其他醫療機構更新替換下來的大型醫用設備,必須按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配置審批。
政策意義:
統計數字表明,我國目前每萬人擁有大型醫療檢查設備數量,不但超過經濟欠發達國家,有的也突破經濟發達國家的水平。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對大型醫療檢查設備配置持有載然不同的態度,前者要求合理優化配置,堅持杜絕重復低效率購買,而醫院則熱衷于積極購置,通過引進設備提高診療水平,追求更大的經濟效益。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和使用所產生的費用,需要消耗大量的社會衛生資源,如果不通過規劃的手段對大型設備的配置進行管理,勢必造成衛生資源的浪費,這是我國大型設備資源配置缺乏宏觀控制的教訓的總結。該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醫用設備,控制衛生費用過快增長,維護患者權益, 促進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
強化衛生監督隊伍內部制約
衛生部7月印發了《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要求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衛生監督稽查工作,并對稽查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設置專門部門負責衛生監督稽查工作,選任政治、業務素質好的人員擔任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并對衛生監督稽查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衛生監督稽查人員的聘任工作由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衛生監督稽查證由衛生部統一組織制作,并由各省統一向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訂購。
政策意義:
衛生監督稽查工作是衛生監督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加強該項工作的管理是衛生監督工作順利開展的保證。作為衛生監督稽查人員,其職責就是實行“對執法者的監督”,追究其責任。《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在制度上保證了衛生監督工作的有序合法進行,為公眾進一步提供其合法利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會遏制侵犯民眾健康利益的現象發生。同時,它也保護了衛生監督員合法履行職責時有效行使權利,不受其他不利因素的影響。
《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
衛生執法:與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
無論“缺位”還是“越位”,無論“不作為”還是“亂作為”,都要追究責任,這是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今年6月,衛生部制定了《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根據規定,各級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超越法定權限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不落實、責任不清造成重大過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政策意義:
此舉旨在規范衛生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衛生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各項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全面正確實施。多年來,衛生行政執法中存在執法權與利益“掛鉤”、與責任“脫鉤”的現象。一些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受經濟利益驅動,有利的工作搶著干,沒利的工作沒人干,造成衛生行政執法“缺位”與“越位”并存。個別地方上下級衛生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為了爭奪管轄權,甚至對簿公堂,而對一些沒有利益的工作卻推諉、扯皮,嚴重影響了政府威信,破壞了衛生行政執法形象。《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規定》完善了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嚴格規范了執法行為。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醫師擅自外出會診被叫停
衛生部5月16日發布《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規定》稱,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需征得患者同意后,報本單位醫務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醫師外出會診的管理,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應當統一支付給會診醫療機構,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政策意義:
此規定旨在規范醫療機構之的間醫師會診行為,保護患者、醫師、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我國不同地區、不同醫療機構間的醫療水平,尤其是專科醫療水平差距較大,規范的會診行為有利于為患者提供及時、有效、高質量的醫療服務。但醫師未經批準擅自外出會診,易引發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等問題;而且還會出現醫師所在醫院的病人急需手術卻找不到相應專家的事情。因此制定管理規定非常必要。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醫療機構制劑不得上市銷售或發布廣告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制劑的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制劑的申報與審批,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6月30日公布《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內憑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的處方使用。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不予批準注冊。《辦法》還規定,醫療機構制劑一般不得調劑使用。盡管醫療機構制劑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但仍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布廣告。
政策意義:
長期以來,醫療機構制劑實行的是備案管理,沒有實行嚴格的注冊審批制度,使得醫療機構競相配制一些水平低、“短平快”的品種,造成制劑品種泛濫。同時,對醫療機構制劑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沒有嚴格限定,個體門診部、診所都可以申請制劑,由此產生了違法配制制劑、制劑質量低劣、夸大宣傳等問題,由于此類醫療機構量多、分散、流動性大,難以監管,給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帶來很多不安全因素。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施行使醫療機構制劑有望告別泛濫。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放射診療前醫院應告知輻射潛在影響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5年9月14日簽署第449號國務院令,發布《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制定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