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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中醫藥交流與合作 【?2001-12-28 發布?】 美迪醫訊
通知要求,各地區、單位與香港有關機構進行中醫醫療合作,應嚴格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地有關醫療機構管理法規及香港當地法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作為內地中醫藥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地區、各單位與香港有關機構開展的中醫醫療合作進行統籌管理和協調;內地有關單位或人員擬同香港有關機構進行中醫醫療合作,應先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立項審批;合作對象限定為香港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及其他合法注冊的醫療機構;合作項目限定為中醫臨床教學、科研及與之相關的中醫醫療活動。 通知還對內地人員赴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進行了具體要求。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李振吉指出,香港回歸后,內地與香港特區中醫藥交流與合作不斷深化,形成了內地與香港在中醫藥學術交流、臨床研究、教育培訓、科學開發、中藥和保健品貿易全領域交流與合作的格局,產生了眾多有益的合作成果和具有示范及輻射作用的合作項目。發布這一通知,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兩地中醫藥醫療合作,促進和保障兩地中醫藥交流與合作健康有序發展。/**/ 本文關鍵字:
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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