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衛生局對原來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標準又進行了重新的“洗牌”,以后將依據新的校驗標準對全市2400多所醫療機構進行“年檢”
文/代瑾
繼規定醫療機構“七不準”、制定醫療廣告證明發放管理辦法之后,上海市衛生局又推出了《上海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管理暫行辦法》,此項旨在加強醫療機構監管的新舉措是對全市2400多所醫療機構依法行醫情況、醫療質量、服務水平、醫療收費、醫德醫風等情況進行全面、嚴格的日常監督管理,并將監管情況和校驗結果予以公示,以形成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長效管理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年檢”新標準
業內人士把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校驗戲稱為“年檢”,因為校檢是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是否還具備資格進行的審查,校驗合格的醫療機構可繼續從事醫療活動,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校驗不合格的醫療機構應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資格。
上海市衛生局為了持續對醫療機構的行醫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原來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標準又進行了重新的“洗牌”,以后將依據新的校驗標準對全市2400多所醫療機構進行“年檢”。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一種資質證明,但是醫療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后,由于種種原因其硬件及軟件發生變化,可能會導致部分醫療機構不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就是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醫療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必須向發證機關提出校驗申請,以審查該醫療機構是否還具備執業資格。
“由于國家現有的《條例》、《規章》對校驗規定較為原則、籠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校驗中缺乏明確、具體的校驗標準和程序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醫療機構的依法監管。”上海市衛生局負責人談起推出《上海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管理暫行辦法》的初衷時,說道,“因此,我市衛生局在現有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探索以校驗管理為切入口加強行業監管的新機制,在總結近年來校驗工作實際操作經驗和不足的基礎上,結合本市醫療機構現狀,制定了本法。該辦法使校驗管理更細化更具可操作性,從而提高校驗質量,使醫療機構依法行醫,市民有法可循,衛生行政部門有法可依,更好的維護本市醫療秩序。”
解讀“年檢”內容
上海市衛生局制定的《上海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對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管要求,從而使對醫療機構的校驗管理更具操作性。諸如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未按許可核準的情況開展,人員的配備亦不符合科室設置標準,通過校驗可要求其減少科目,科目明顯開展不足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可注銷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如有聘用不具備資質的醫師等違法行為,經衛生行政部門多次處罰仍不改正,可通過校驗來注銷其執業許可證;涉及投訴舉報較多的醫療機構,刊登違規廣告、亂收費等屢禁不止的現象, 都可以作為醫療機構的不良記錄來決定校驗結果。
據記者了解到,按照規定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每三年校驗一次,10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每年校驗一次。根據《上海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暫行辦法》,上海市衛生局將制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辦法,為校驗工作提供客觀的依據。
同時,衛生行政部門會將校驗結果定期予以公示,市民可在上海衛生監督網或醫療機構的衛生監督公示欄上了解全市對衛生醫療機構的檢驗情況。
“年檢”凸顯的五大特點
一是加大校驗的制約力度。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將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規違法執業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抗拒或者阻礙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執法,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積分超過規定分值,同時在暫緩校驗期滿整改無效,未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或相應的診療科目標準,評審不合格的,不能通過校驗,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校驗工作的責任部門。新辦法再次明確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校驗工作由原核準登記的機關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同時強化屬地化管理原則,要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建立、健全轄區內醫療機構日常監管檔案,并實現與市衛生行政部門監管信息的交換與共享。
三是完善了校驗工作程序。新辦法明確規定了校驗申請與受理的程序、時限等內容,從而更具操作性。特別強調了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在校驗期內未按期校驗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其辦理校驗手續;在校驗期屆滿后未校驗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并停止相關診療活動;在限期內醫療機構仍不辦理校驗的,由登記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是細化了校驗的審核標準。新辦法明確了受理校驗后,將校檢標準分為準予校驗、暫緩校驗和不能通過校驗三種情況。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或者有關診療科目標準;限期改正期間;停業期間,現場審核或評審不合格;在同一年度因同一案由被衛生行政部門予以2次以上罰款處罰;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積分超過規定分值。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過校驗,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或者相應的診療科目標準;經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無法改正;停業超過規定期限;登記機關組織的再次現場審核或評審不合格;暫緩期內不良執業行為積分超過規定分值。
五是將校驗與日常監管相掛鉤。新辦法規定上海市將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制度并明確了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的檢查、考核、指導等日常監管的具體內容。強調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和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管情況是實施校驗的重要依據之一。
“通過校驗可以對醫療機構起到自律作用,可規范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為,推動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清理不符合基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凈化醫療市場,保證為市民提供公平、有效、優質的醫療服務。”上海市衛生局宣傳處王處長在接受采訪時說:“更重要的是,由于對醫療機構的‘年檢’實行新規以后,在校驗申請、受理等程序方面更具操作性,從而對醫療機構不良行為的監管將會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