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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心臟起搏器實施強制性認證 【?2005-05-08 發布?】 美迪醫訊
近日從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了解到,質檢總局指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進口心臟起搏器實施合格評定,合格評定后方可銷售使用。從6月1日起,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心臟起搏器不得銷售、使用。 公告說,進口心臟起搏器是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進口。自2005年6月1日起,合格評定后的每臺進口心臟起搏器,均隨貨附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原件、《檢測報告》原件,使用者在購買使用時,應向經銷者索要這兩份原件,并核對確認貨證一致。同時,每臺產品上應標注有“CCC”認證標志。 質檢總局的緊急通知要求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從2005年6月1日起,對進口心臟起搏器逐件實施檢驗,逐件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檢測報告》的合格評定,并對進口心臟起搏器核查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通知還要求,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心臟起搏器不得銷售、使用。指定檢驗檢疫機構應責令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作銷毀或退運處理。 目前,質檢總局已指定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為進口心臟起搏器的指定檢驗檢疫機構。其他任何檢驗檢疫機構不得違規受理進口心臟起搏器的進口報檢和委托檢測工作,不得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本文關鍵字:
起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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