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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法規將作重要調整 【?2005-10-19 發布?】 美迪醫訊
近幾年來,衛生部醫政司一直在就《條例》的修訂積極征詢各方意見。為了解決現實中的棘手問題,衛生部決定先對《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以滿足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醫療機構管理需要。 《細則》修訂意見稿有什么新看點?日前,衛生部醫政司有關負責人對此次修訂進行了解讀。 新增兩類醫療機構臨床檢驗中心不能隨便叫 近年來,我國醫療服務市場出現許多新形式的醫療機構。《細則》的修訂征求意見稿按照這些醫療機構的服務功能、規劃設置、基本標準和管理方法等方面進行了認定,增加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心、站)和自愿戒毒醫療機構(院、所)這兩種醫療機構新類別。同時將臨床檢驗中心修訂為臨床檢驗機構。而仍能使用“臨床檢驗中心”為名稱的機構,特指承擔一定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職能的部門,以示與“臨床檢驗機構”的區別。 醫療機構設置多級審核三類重點機構劃歸省管 醫政司負責人指出,目前,我國醫療機構設置還不規范,醫療資源分布不合理,亂設濫批的現象一定程度存在,有的地方還表現得比較嚴重。為此,《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將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權限上調一級,明確不同規模或類別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權,實行多級審核。 同時,由于急救醫療機構和臨床檢驗中心服務功能較為特殊,要統籌規劃,不重復設置;而自愿戒毒醫療機構的服務對象為吸毒成癮者,應嚴格控制。征求意見稿規定,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和自愿醫療戒毒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劃設置審批。 業務科室設置列入執業登記特殊項目不能“想搞就搞” 《細則》征求意見稿對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也進行了相應修訂,執業登記項目中增加了“業務科室”、“建筑布局”和“特殊醫療技術項目”,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整體的控制和掌握。 醫政司負責人解釋說,目前醫療機構內部業務科室設置及名稱比較混亂,存在超范圍執業和誤導患者的隱患。《細則》征求意見稿根據1982年頒布的《醫院工作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業務科室“是指與臨床診療工作直接相關的科室,包括臨床科室、醫技科室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科室”。同時將業務科室列入執業登記項目,意在通過執業登記,規范醫療機構業務科室設置及其管理,將診療科目和業務科室兩者結合起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內部組織管理。 這位負責人說,醫療機構的建筑布局設計關系到醫療質量,特別是院內感染的控制以及醫療服務流程的合理性,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布局進行管理。醫療機構在原執業地址進行工程改造或布局改設,均應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相關變更。 特殊醫療技術項目(比如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等)由于其適用或結果的特殊性和不確切性,需要嚴格控制,衛生部正在制定特殊醫療技術項目管理辦法。《細則》征求意見稿將其列入診療科目進行登記管理,是加強特殊醫療技術項目管理的一個重要舉措。醫療機構增設特殊醫療技術項目必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方可開展。 實行不良執業行為累積記分制與醫師不良執業檔案相銜接 此次關于醫療機構監督管理的修訂增加了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當前,我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缺乏系統有效的監管,對醫療機構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缺乏有效的掌控,對醫療機構檢查、指導和考核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不能夠對醫療機構進行有針對性地檢查和指導,不利于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和醫療服務水平的提高。醫療機構登記機關通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執業過程發生的違法違規等不良執業行為進行及時、全面記錄,并進行累積記分,從而對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形成一個總體、歷史、系統的檔案,為管理機關對醫療機構進行考核、檢查指導、評審、評選、評優和校驗等工作提供有力依據。 醫政司負責人透露,目前衛生部正在組織制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管理辦法,同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累積記分與目前我國實行的醫師不良執業記錄制度要銜接起來。 醫療機構校驗不重“本本”重能力校驗過程加入“實地考察”項目 《細則》征求意見稿對醫療機構校驗的啟動、校驗內容、校驗方法和校驗結果處理進行了修訂。醫政司負責人解釋說,醫療機構校驗工作是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進行系統和全面管理的重要內容,應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在校驗期內的各項工作進行全面考核,以評估醫療機構的執業能力的過程。 《細則》征求意見稿規定,在醫療機構主動提起校驗的基礎上,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累積積分達到或超過規定分值,登記機關就要提前對醫療機構進行校驗,并按照校驗規定程序對醫療機構進行處理。醫政司負責人說,校驗工作不應是僅僅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本身的校驗,而應是對醫療機構整體執業能力的校驗,征求意見稿加強了對執業能力的校驗,增加對醫療機構業務發展、登記項目變更、依法執業和醫療質量等內容的考核評價。為此,規定醫療機構提交校驗的資料還要增加:年度工作總結和業務開展情況;衛生技術人員、診療科目以及業務科室等執業登記項目以及大型醫療設備的變更情況;校驗期內接受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結果及其整改情況;校驗期內醫療事故和衛生技術人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及其處理情況;特殊醫療技術項目開展情況。 這位負責人說,醫療機構校驗工作本身就是對醫療機構進行管理的過程,不應只審核相關資料。因此將校驗分為“資料審核”和“實地考察”兩個過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資料進行審核后,還應對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考察,以確定資料的準確性和相關措施的落實情況,從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能力進行實際掌控。 機構名稱不能任意“起名”嚴打承包科室及托管行為 為規范醫療機構及其業務科室的名稱,《細則》征求意見稿規定:對醫療機構名稱的使用進行嚴格限制,禁止醫療機構使用可能誤導患者和未經核準的名稱,強調名實相符;除“科”、“室”字樣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字樣作為業務科室通用名稱,確有需要,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針對目前醫療機構使用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虛假義診、醫托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患者較為嚴重的現象,征求意見稿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虛假違法醫療服務信息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引導患者就醫。同時嚴厲打擊出租承包科室或委托管理醫療機構及其科室的行為,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出租、承包或委托管理等任何方式或形式轉讓或允許他人使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本文關鍵字:
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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