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萬里
近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在衛生部網站公布,并向全國的醫療機構管理者、醫療機構投資者、醫務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征求意見和建議。
近幾年來,衛生部醫政司一直在就《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修訂積極征詢各方意見。為了解決醫療管理當中出現的一些棘手問題,衛生部決定先對《細則》進行修訂,以滿足我國目前醫療機構管理的需要。
《細則》看點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副秘書長高居忠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隨著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醫療服務市場的快速發展,需要對醫療機構管理工作當中的一些好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一些不適應當前管理工作的給予修訂。而此次《細則》修訂不僅體現了這些方面,而且也體現了衛生部在“醫院管理年”當中對自身管理工作的進一步深化和調整 。
據介紹,修訂討論稿在醫療機構的類別中增加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臨床檢驗機構、自愿戒毒醫療機構。提出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名稱,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名不副實的名稱,可能誤導患者的名稱;不得在已核準的醫療機構名稱享有專用權范圍內使用相同、相近或相似,容易產生混淆的名稱,具有封建迷信含義的名稱,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保健品命名的名稱,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祖傳”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修訂討論稿還提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記錄。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記錄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并記分。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累積記分達到或超過規定分值,衛生行政部門應對該醫療機構提前進行校驗,《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針對我國醫療機構設置還不規范,亂設濫批現象在大多數地區尚未杜絕的問題,《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將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權限上調一級,明確不同規?;蝾悇e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權,實行多級審核。同時,征求意見稿規定,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和自愿醫療戒毒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劃設置審批。
而為規范醫院業務科室,《細則》征求意見稿則規定:除“科”、“室”字樣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字樣作為業務科室通用名稱,確有需要,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同時嚴厲打擊出租承包科室或委托管理醫療機構及其科室的行為,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出租、承包或委托管理等任何方式或形式轉讓,或允許他人使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較受歡迎
對《細則》修訂的大多數條例,醫療機構管理者、醫療機構投資者、醫務人員以及專家學者都給予了認同。民營醫院的管理者和投資者對于修訂的《細則》在醫療機構的類別中增加了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臨床檢驗機構、自愿戒毒醫療機構等條例則表示了歡迎。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民營醫院管理分會秘書長趙淳指出,以往由于沒有這些醫療機構類別,民營醫院在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臨床檢驗機構、自愿戒毒醫療機構還是有一定困難的,隨著這些類別的出現,民營醫院發展這些機構只需要申報就可以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營醫院院長則談到,一些民營醫院不注重療效,在醫院名稱上下工夫,利用一些所謂的專家吸引了大量的患者,而這些患者往往得不到好的醫治效果,從而產生了對民營醫院的偏見,此次修訂的《細則》當中對這樣的問題都有涉及,為了民營醫院的健康發展,不少民營醫院管理者和投資者對修訂的《細則》還是很歡迎的。
修訂的《細則》不但受到了民營醫院的管理者和投資者的歡迎,同時也得到了一些公立醫院管理者們的認同。安貞醫院副院長周生來認為,當前,我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缺乏系統有效的監管,對醫療機構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缺乏有效的掌控,對醫療機構檢查、指導和考核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不能夠對醫療機構進行有針對性地檢查和指導,不利于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和醫療服務水平的提高。醫療機構登記機關通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執業過程發生的違法違規等不良執業行為進行及時、全面記錄,并進行累積記分,從而對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形成一個總體、歷史、系統的檔案,為管理機關對醫療機構進行考核、檢查指導、評審、評選、評優和校驗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據。
另外,不但民營醫院,包括很多的公立醫院的業務科室設置及名稱比較混亂,存在超范圍執業和誤導患者的隱患。對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的提高,醫療服務流程的合理化都有不利影響。而很多特殊醫療技術項目本身就存在著特殊性和不確切性,隨意開展將對患者的生命造成極大的影響,《細則》征求意見稿將這些方面給予了管理,將對我國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的提高產生積極的影響。
高居忠則指出,醫療機構校驗工作是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進行系統和全面管理的重要內容,應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在校驗期內的各項工作進行全面考核,以評估醫療機構的執業能力的過程。以往的校驗只審核相關資料,而修訂的《細則》將校驗分為“資料審核”和“實地考察”兩個過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資料進行審核后,還應對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實地考察,以確定資料的準確性和相關措施的落實情況,從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能力進行實際掌控。
仍有疑議
修訂《細則》的大多數條例在受到醫療機構歡迎的同時,他們對一些條例也存在著疑議。高居忠就指出,美國的很多大型醫院里面也存在著一些承包科室的現象,而這些醫院一樣做得很好。我國公立醫院也要面臨發展的壓力,如果醫院沒有能力搞好一些科室,為什么不可以承包給社會來搞呢?
周生來也認為,科室承包不一定都帶來負面的東西,很多醫院的部分科室被一些有能力的醫生承包以后反而搞得有聲有色。但是科室承包作為醫院開展經營的一種手段已經落后了,而醫院的經營手段是多樣化的,醫院應該采用一些更加先進的經營手段。所以衛生部門在制定這些方面的管理條例的時候是否也可以制定得更為詳細呢?
而很多民營醫院院長指出,不少民營醫院往往用“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祖傳”這樣的信息來欺騙患者,但是也有不少的民營醫院具有自己的??铺厣?,對一些??撇『鸵呻y病的治療有自己特有的手段和療效。一些民營醫院的主治醫生的醫療技術也確實是祖傳。這些真實的信息都不允許表達,他們如何與公立醫院競爭,他們希望政府能夠有更加細化的管理規則。
趙淳則認為,修訂《細則》里確實存在著一些不夠細化或不合適的條例,但是《細則》今后還將修訂,這些不夠細化和不合適的條例還是可以得到修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