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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近日對“藥房托管”下硬規 【?2006-07-17 發布?】 美迪醫訊
據了解,藥房托管就是改變藥品購銷方式,讓藥品從生產廠家通過托管公司,直接進入醫院藥房,減少中間環節,實現委托人、受托人、購藥患者“三贏”。《意見》規定向患者讓利的對照標準有兩類:一級醫療機構為市物價網上公示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二級醫療機構為市物價網上公示的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非中標藥品與一級醫療機構相同。讓利總體水平應不低于銷售總收入的3-5%。其中,采用“單獨托管”、“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與委托人進銷差率兩項之和在20%以上的產品,必須向患者讓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進銷差價率在15%以上的產品,必須向患者讓利;二級醫療機構經銷市中標產品的實際進銷差價,超過江蘇省物價局規定差別差價率的,向患者讓利率必須不低于5%。 據介紹,南京藥房托管工作具體分為“三步走”。第一步在雨花臺區和棲霞區試點完成;第二步是13個區縣每個拿出1家二級醫院進行試點,一級醫院全部實施藥房托管;第三步是今年底、明年初區縣在所有二級醫院推行。目前正在進行的是第二步,各區縣都已擬訂“藥房托管”具體工作方案,大體可分為三類。一種是由單個醫療機構與單個藥品經營企業組成的“單獨托管”模式;二是由多家醫療機構分組(打包),委托一家藥品經營企業或委托兩家藥品經營企業(西藥、中草藥各一家)組成的“組合托管”模式;三是由全區醫療機構共同委托一個經辦機構集中采購的“集中托管”模式。 《意見》對“集中托管”模式作了進一步規范。要求實行“集中托管”的區(縣),應有明確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通過招標遴選產生的醫藥經營企業,也可以是具有藥品交易權的其他實體。如由委托人、受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承擔藥品收支結算任務,具體承擔收支結算任務的機構(實體)應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力,應與委托人、受托人雙方簽署承辦協議。“藥房托管”后,托管藥品的采購權已從醫療機構移出,醫療機構應充分尊重受托人的經營權,原則上不得干預受托方的購藥方式、采購周期、儲備量和日常運作。 本文關鍵字:
藥房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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